保险人承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49条的规定,主要涉及保险标的转让和事故调查的相关内容,具体如下:
一、保险标的转让对保险合同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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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义务承继
保险标的转让后,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 - 被保险人转让后失去保险合同被保险人资格,受让人成为新被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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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义务
被保险人或受让人需及时通知保险人,但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 - 未履行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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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的选择权
因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时,保险人有权在接到通知后30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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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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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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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后的费用处理
保险人解除合应退还已收取的保险费,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日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
三、其他相关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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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效力延续 :保险标的转让不影响保险合同的效力,受让人自通知到达时取得保险金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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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辩权转移 :保险合同转让后,受让人承继原被保险人的抗辩权,但需受原合同条款限制。
以上规定旨在平衡保险合同双方权益,确保信息透明和风险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