询问通知书和讯问通知书的主要区别体现在适用对象、程序要求及法律后果等方面,具体如下:
一、适用对象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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询问通知书 :用于监察机关调查案件时,向证人、被害人或知情人送达,用于收集案件线索或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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讯问通知书 :仅对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或行贿犯罪、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使用,适用于立案后的侦查阶段。
二、程序要求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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询问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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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在侦查阶段进行,无需强制措施,可个别询问证人,地点灵活(如单位、住处或指定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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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未明确询问时间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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讯问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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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限羁押在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必须强制使用,且首次讯问需在看守所内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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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出示工作证和讯问通知书,且讯问时不得少于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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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律后果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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询问 :结果作为证据使用,但无强制取证权,仅用于案件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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讯问 :记录的供述或辩解可能作为定罪量刑依据,具有法律效力。
四、文书性质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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询问通知书 :属于调查取证文书,用于启动询问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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讯问通知书 :属于强制侦查文书,表明讯问的合法性。
总结 :两者核心区别在于适用对象、强制性与法律程序,需严格区分以确保司法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