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最早由资产阶级在反对封建特权的斗争中提出,并成为现代法治的基石原则。关键亮点:①资产阶级革命时期首次系统化提出;②1776年美国《独立宣言》和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确立为宪法原则;③社会主义法律赋予其实质平等内涵,中国1954年宪法首次明文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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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阶级的提出与形式平等
封建法律公开维护等级特权,资产阶级以“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为口号推翻封建制度。1776年美国《独立宣言》宣告“人人生而平等”,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第六条明确“法律对所有人平等保护或处罚”。但资本主义私有制导致事实上的不平等,这一原则仅停留在形式上。 -
社会主义的实质平等发展
社会主义法律批判继承该原则,从形式平等迈向实质平等。中国1954年宪法首次规定“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重新确立为法制核心原则,强调“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现行宪法进一步细化,保障公民权利与义务的全面平等。 -
现代法治的深化与实践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将平等贯穿立法、执法、司法全过程。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平等是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属性”,要求公权力受法律约束,反对法外特权与歧视,通过法治化保障人权与经济、社会权利的公平实现。
总结:从反封建口号到社会主义法治核心,这一原则的演变反映了人类对公平正义的追求。当代中国通过宪法和法律体系,真正实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从理念到实践的跨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