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分为6大类:土地及房屋构筑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文物陈列品、图书档案和其他固定资产,需按《政府会计准则》进行明细管理。以下为具体分类标准:
-
土地及房屋构筑物
包括土地使用权、办公用房、仓库等不动产,以及围墙、道路等附属设施。该类资产需单独建账,权属证明需完备。 -
通用设备
涵盖办公家具(桌椅、柜类)、电子设备(电脑、打印机)、车辆(公务用车)等通用性强、使用频率高的资产。单价1000元以上需纳入固定资产管理。 -
专用设备
指医疗、科研、检测等特殊行业的专业仪器(如X光机、实验室设备),需按行业特点细化分类编码。 -
文物陈列品
包括历史文物、纪念品、艺术品等具有文化价值的资产,需登记年代、来源等特殊属性。 -
图书档案
单位图书馆藏书、档案室资料及电子数据库,按文献类型(书籍、期刊、音像制品)分类编号。 -
其他固定资产
未列入上述类别的资产(如植物、牲畜),需根据实际用途补充明细科目。
提示:单位应结合《政府会计制度》设置三级明细科目,定期盘点确保账实相符,折旧计提需符合财政统一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