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禁止在广播、电视、公共场所等特定场所设置烟草广告,旨在保护未成年人及公众健康,同时通过高额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等手段强化执法力度。
- 禁止范围清晰:该条款明确列举了禁止烟草广告的场所,包括媒体(如广播、电视、互联网)、公共场所(如交通工具、建筑物)、教育医疗场所(如学校、医院)等,避免对未成年人和社会公众造成误导。
- 内容与形式双重限制:不仅禁止直接宣传烟草产品名称、商标等,还限制以新闻报道、公益广告等隐蔽形式变相推广,确保广告监管无漏洞。
- 执法与处罚并重:对无证经营或违规发布广告的行为,除责令停止外,可处以违法经营额20%-50%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能追究刑事责任,形成有效震慑。
- 动态监管与国际接轨:随着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纳入监管,该条款的适用范围进一步扩展,体现了对市场新形态的快速响应。
烟草广告的严格管控是国际通行做法,企业需合规经营,公众也应主动监督举报违法行为,共同维护无烟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