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法》第56条规定的罚款金额并非固定数值,而是依据违法情节、危害后果等因素综合裁量,核心原则是“过罚相当”。关键亮点包括:①罚款需在法律规定的幅度内;②必须考虑当事人整改情况;③特殊情形可依法减免。
具体执行中,行政机关需遵循以下规则:第一,罚款数额必须符合法律、法规或规章明确规定的上下限标准,例如某条款规定“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则不得超出该范围。第二,裁量时需重点评估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主观恶意程度、是否初犯、有无主动消除后果等情节,例如对轻微且及时纠正的首次违规可能从轻处罚。第三,若当事人经济困难或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减免条件(如受胁迫违法),可申请减少或分期缴纳罚款,但需提供证明材料。
值得注意的是,部分领域存在特殊计算方式:如环境违法可能按污染当量计罚,食品安全案件可能以货值金额为基数。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但总额不超过原罚款数额。
罚款金额是动态裁量结果,既非“一刀切”,也非随意决定。当事人应关注处罚告知书中的事实依据与裁量理由,必要时可依法陈述申辩或申请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