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抛物不仅是道德问题,更是法律明确禁止的侵权行为,民法典以“庾某娴案”为典型案例,首次明确抛物者需全额赔偿,并赋予物业安保责任与公安机关调查义务,守护公众“头顶上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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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明确化: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高空抛物造成他人损害,侵权人需承担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全额赔偿。如广州“矿泉水瓶案”中,35楼抛下的水瓶导致老人十级伤残,法院判决监护人赔偿9.3万元,体现“谁侵权谁担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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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与公安的双重责任:物业未采取防护措施(如安装监控)需担责,公安机关则必须介入调查。贵州“啤酒瓶案”中,物业因未及时制止抛物行为被追责,凸显法律对预防机制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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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民事双重惩戒:情节严重者可能触犯刑法。上海“棒球棍案”中,蒋某因抛掷物品危害公共安全被判刑一年,民法典与刑法修正案(十一)形成合力,震慑高空抛物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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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群体监护义务:未成年人抛物由监护人赔偿。前述“矿泉水瓶案”中,抛物者为儿童,其父作为监护人需承担全部责任,警示家长加强教育。
高空抛物**需及时取证(如监控、确认书),同时呼吁社区加强宣传与技术防护,从源头减少悲剧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