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期物业招投标办法主要依据《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及地方性规定执行,具体要点如下:
一、适用范围与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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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
适用于住宅及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非住宅项目,由建设单位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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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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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招标 :需在公共媒介发布招标公告,并在中国住宅与房地产信息网或指定平台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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邀请招标 :向3个以上具备资质的特定企业发出投标邀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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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招标文件与备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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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内容
包括项目基本情况、服务内容、投标人要求、评标标准、招标活动方案等,需提交至县级以上地方住建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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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时限
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后,需在15日内完成备案。
三、特殊情形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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豁免条件
投标人少于3个或住宅建筑面积小于3万平方米时,经物业主管部门批准可采用协议方式选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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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行为
限制或排斥投标人、串通投标、设置不合理条件等行为均属违法,将受到行政处罚。
四、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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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部门职责
县级住建部门负责备案审查、资格审核及投诉处理,市住建部门统筹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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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透明要求
倡导电子招投标,实现全过程可追溯,防止暗箱操作。
五、信息查询方式
可通过购房合同、开发商说明、住建部门***息或小区公示文件核实招投标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