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算执行率低主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相关财政管理规定,核心问题包括:未履行法定预算调整程序、造成财政资金闲置浪费、可能涉及渎职行为。具体法规依据和后果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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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法》第六十九条
明确要求各级政府、部门必须严格执行预算,未经批准不得调整。执行率过低且未及时申请调整的,属于程序违法,需承担整改或追责责任。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七条
将"滞留、截留、挪用财政资金"列为违法行为,执行率低导致资金闲置可能被认定为变相滞留,对单位及责任人处以警告、罚款或行政处分。 -
《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第十二条
强调预算刚性约束,执行不力造成资源浪费的,需说明理由并接受审计监督,严重者追究纪律责任。 -
地方性财政管理细则
如《北京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等地方法规,通常要求执行率低于90%需专项报告,连续不达标将约谈负责人。
提示:预算执行率需动态监控,若遇特殊情况应及时申请调整,避免被动违规。定期开展绩效评估是合规管理的关键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