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算支出不均衡直接违反《预算法》中“统筹兼顾、收支平衡”的核心原则,主要表现为资金分配偏离法定用途、重点项目挤占常规支出、区域/部门差异过大三类典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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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用途错位导致法定支出目标落空。例如教育经费被挪用至基建项目,违背《预算法》第十二条“专款专用”规定,削弱公共服务保障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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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度倾斜重点项目破坏财政可持续性。部分地方政府集中资源投入政绩工程,挤压民生领域基础预算,与第三十五条“量入为出”原则冲突,易引发隐性债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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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或部门分配失衡加剧社会不公。经济发达地区重复获得超额拨款,而欠发达区域基础建设长期短缺,违反第四条“调节社会分配”的立法精神。
预算失衡本质是权力约束失效,需通过强化人大审查、推进预算公开、建立动态调整机制予以纠正,确保公共资金真正服务于法定优先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