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明确规定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代表全体业主行使物业管理权,需依法备案成立,具有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监督物业工作、管理公共收益等核心职责。其决议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但不得侵害业主合法权益。
分点解析民法典对业主委员会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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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地位与成立条件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需经专有部分面积占比2/3以上且人数占比2/3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双过半同意。成立后应向住建部门备案,取得合法身份。 -
职权范围
- 代表业主与物业公司签订合同,监督物业服务质量;
- 管理小区公共收益(如广告费、停车费),定期公示收支;
- 协调业主与物业的纠纷,必要时可提起诉讼或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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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议效力与限制
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全体业主有效,但若内容违法或损害业主权益(如擅自提高物业费),业主可向法院申请撤销。 -
业主监督权
业主有权查阅业委会会议记录、财务账目,发现问题可联名20%以上业主提议召开临时业主大会进行整改或罢免。
提示: 业主委员会应遵循《民法典》第277-286条,确保程序合法、财务透明。业主积极参与监督,才能共建和谐社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