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业主委员会的核心规定如下:
一、成立条件与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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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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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满足以下任一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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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入住率达到5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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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批物业交付满2年且入住率超过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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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批物业交付满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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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指导
- 地方政府、居民委员会应提供设立、选举的指导和协助。
二、职责与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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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职责
- 召集业主大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监督物业使用及维修资金管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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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策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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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共有部分重大改造(如重建、用途变更)需经专有部分面积4/3以上业主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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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事项(如维修资金使用、拒付物业费等)需经专有部分面积1/2以上业主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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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决定效力与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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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效力
- 业主大会/委员会决定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但若侵害业主权益,可被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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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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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违反法律、法规或业主大会决议,或违反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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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侵害业主需在知道决定之日起1年内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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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监督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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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机制
- 业主可要求撤销违规决定,物业管理部门应配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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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处理
- 违规决定由政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撤销,并通告全体业主。
以上规定综合了民法典条文及最新司法解释,确保业委会的合法性与规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