罢免业委会的最新法律条文明确规定了业主行使罢免权的条件、程序及法律依据,核心要点包括:需20%以上业主联名提议、业主大会“双三分之二”参与表决且“双过半”通过决议,且必须基于挪用资金、伪造签名等确凿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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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清晰
罢免业委会成员的权利源于《民法典》第280条和《物业管理条例》第16条,地方性法规如《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进一步细化表决比例和操作流程。涉及刑事犯罪的(如职务侵占),可直接通过司法程序推动罢免。 -
罢免程序分三步走
- 联名提议:20%以上业主需提供房号、签名及联系方式,附证据(如财务异常记录、司法文书)提交《罢免请求书》。
- 业主大会表决:需专有部分面积和人数均超三分之二参与,且参与表决中“双过半”同意。若业委会拒不开会,可申请街道办强制召开。
- 公示与执行:决议公示7天无异议后生效,被罢免者需移交公章、账目,拒不配合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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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况处理
- 证据不足时:可先发起不信任投票,同步申请审计或司法调查补证。
- 业委会阻挠:街道办有权责令限期召开或直接组织会议,确保程序合法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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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提示
联名签名需真实,诬告可能承担诽谤责任;罢免后60日内应启动补选,避免管理真空。
业主需严格遵循法律程序,确保罢免行动合法有效,同时借助行政与司法力量维护集体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