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明确规定业主投票需遵循"双过半原则"(参与人数及面积占比均超50%)或"双三分之二原则"(重大事项需人数及面积占比超2/3参与),表决结果直接决定小区公共事务的合法性。业主可通过书面、电子等灵活形式行使投票权,开发商未售房产投票权受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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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票权基础规则
业主大会表决分为普通决议与特别决议。普通事项(如选聘物业)需到场业主人数及专有面积占比双过半通过;重大事项(如改建公共设施)需双三分之二以上参与且双过半同意。每户一票,面积按房产证登记计算。 -
投票形式创新
民法典认可书面、短信、微信、电子投票系统等多种形式,解决业主异地参与难题。需注意:电子投票需提前在议事规则中约定,且留存记录不少于2年。 -
特殊情形处理
- 开发商投票权:未售出房产投票权不得超过总票数30%,防止开发商操纵表决。
- 委托投票:需书面委托并明确表决意向,代理人不得转委托。
- 车位产权人:已登记产权的车位业主享有投票权,但无单独业委会选举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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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
若投票程序违法(如伪造选票),业主可向法院申请撤销决议,但需在知道违规行为后1年内提出。
提示:业主应主动核查小区《议事规则》对投票细节的补充约定,留存投票凭证。涉及维修基金使用、电梯更换等重大支出时,务必确保表决程序完全合规,避免后续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