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成员人数并非固定7人,而是根据事故等级和调查需求灵活调整。关键点包括:①法规未硬性规定人数,仅要求“精简效能”原则;②实际组成需涵盖应急、公安、监察等多部门及专家;③海事等领域有特殊人数上限规定(如一般事故不超过7人)。
调查组人数主要取决于事故性质和复杂程度。例如,一般事故可能仅需3-5人,而重大事故可能超过7人。核心要求是成员需具备专业能力且与事故无利害关系,而非机械满足人数标准。不同行业(如建筑工程、交通运输)还可能存在细化规定,例如海事调查中死亡10人以上的重大事故调查组可达20人。
总结来看,调查组规模应确保专业性和效率平衡。企业需关注本地具体实施细则,而非纠结于固定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