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土地征收补偿的核心法律依据是《民法典》与《土地管理法》,明确要求征收必须基于公共利益、遵循法定程序,并确保补偿公平合理,保障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
公共利益前提
征收集体土地需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六类公共利益情形,包括基础设施建设、公共事业、扶贫搬迁等,且必须纳入各级规划及年度计划。 -
法定程序保障
征收前需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公告至少30日听取意见。补偿协议需与农民协商签订,争议时可申请听证或诉讼。 -
补偿项目与标准
补偿涵盖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及附着物补偿、社会保障费用。农用地补偿按区片综合地价确定,每三年调整;住宅补偿需“先补偿后搬迁”,提供安置房或货币补偿。 -
分配与监督机制
土地补偿费归集体经济组织,需经村民会议决定分配方案;安置补助费按需安置人口计算。严禁挪用补偿款,收支情况须公开接受监督。 -
**途径
农民对补偿不满可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若村民会议决定侵害权益,可请求法院撤销或向镇政府申诉。
提示:农民应主动参与征收程序,留存权属证明,及时咨询法律意见以维护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