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结算的十大规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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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承包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限、计价方式办理工程结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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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结算应由承包人或受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由发包人或受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人核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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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约定执行施工过程结算的,发承包双方应按合同约定的施工过程结算节点、程序和方法,进行相关施工过程结算的计量与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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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工程整体竣工验收合格,发承包双方应按合同约定的结算期办理工程竣工结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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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约定分期竣工验收的工程,每期竣工验收合格后,发承包双方应按合同约定进行已竣工验收工程的竣工结算,从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其保修期,并按本标准第10.5节的规定办理工程保修与结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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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承包双方在办理施工过程结算、工程竣工结算过程中,应在合同约定的节点及相关规定时限内完成相关合同价款调整的申报及核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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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未按要求提交施工过程结算文件和(或)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并在收到发包人书面发出的催告通知后仍未按约定时间提交或未做出明确答复的,发包人可按照本标准第10.2.1条及第10.3.1条的规定编制相关的施工过程结算和(或)工程竣工结算,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的结算期及相关规定时限内完成对发包人编制的结算的复核及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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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司法解释》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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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固定总价工程款调整,目前司法实践的基本做法是:固定总价一般不予打开;工程量增减的,依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可参照合同约定标准对增减部分单独结算。无法参照约定标准结算的,可以参照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标准结算;签订固定总价合同后,工程发生重大变化或固定总价所依据的设计图纸发生重大变更的,按照双方确定的工程量清单单价据实计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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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定工程依据,技术核定单一般需经设计方、建设方、监理方等确认签字。实践中发现施工人凭借技术核定单主张工程量发生了变更,进而主张相关权利。技术核定单原则上不可以作为工程量增减的依据,而应充分结合技术核定单、签证单、会商纪要等施工资料进行工程量认定 。
这些规定为工程结算提供了详细的指导和依据,确保结算过程的合法性和公平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