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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工程结算能否超过10%主要取决于合同条款和相关法规 。
- 合同约定优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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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九条,只要工程验收合格,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无论结算额是否超过概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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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工程合同中明确规定了结算金额的上限或允许的波动范围,并且结算额确实在这个范围内,那么结算就是有效的。
- 超过10%的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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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工程结算额超过合同价的10%,需要查看合同中对于超出部分的处理方式。可能需要进行额外的审批程序或签订补充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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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投资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10%的,项目单位应当向投资主管部门报告,并可能需要重新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
- 法律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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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规定,工程最终结算时,各项费用的上浮比例不得超过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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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采购金额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的,采购人需要限期改正并可能面临处罚。
综上所述,政府工程结算在符合合同约定和相关法规的前提下,是可以超过10%的。但需要注意的是,超过部分通常需要经过额外的审批或签订补充协议,并且可能涉及重新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程序。因此,建议在实际操作中严格遵循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