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收入准则中收入确认模型的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核心确认模型的统一
- 统一收入与建造合同准则
将原有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与《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统一纳入单一的“收入确认模型”,消除了原有准则之间的差异。
- 控制权转移替代风险报酬转移
改变收入确认时点判断标准,以“控制权转移”为核心,不再区分商品销售与服务提供。例如,在房地产交易中,若客户取得房屋控制权即确认收入,而非传统意义上的风险报酬转移时点。
二、履约进度与收入确认方法
- 五步法模型
引入“五步法”模型:识别履约义务、确定交易价格分摊方式、识别履约进度、确认收入、结转成本。其中,履约进度可通过产出法或投入法计算,替代原准则的完工百分比法。
- 多要素合同的处理
对包含多项履约义务的多要素合同,需按单独售价比例分摊交易价格,并分别确认各履约义务的收入。
三、收入确认时点的明确性
- 控制权转移作为判断依据
明确规定,企业仅在履行合同义务且发生控制权转移时确认收入,避免因所有权转移与履约进度冲突导致的收入确认错误。
- 特定场景的规范
对预收款项、履约进度不足时的收入确认等场景提供具体指引,例如合同金额与实际履约进度不一致时的处理方法。
四、披露要求的增强
- 定性披露
要求企业披露交易性质、合同条款对收入确认的影响等定性信息。
- 定量披露
增加对履约进度计算方法、交易价格分摊依据等定量信息的披露要求。
五、对会计科目的影响
- 科目细化
需新增“履约收入”“预收收入”等科目,调整原有收入、成本等科目的核算范围。
- 财务报表准确性提升
通过规范收入确认时点和计量方法,减少人为干预,提高财务报表的可靠性和合规性。
总结
新收入准则通过统一模型、明确时点、细化方法及强化披露,进一步体现了“实质重于形式”的会计原则,对企业的收入确认、财务报表编制及税务处理产生深远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