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领导职务层次分为:
- 国家级正职:包括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国务院总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全国政协主席。
- 国家级副职:包括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共中央政治局候补委员、中央书记处书记、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国家副主席、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中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副主席和军委委员、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副主席和军委委员、全国政协副主席、中央政法委书记、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 省部级正职:包括省级行政区(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特别行政区)的省(党、市)委书记、省长(政府主席、市长)、政协主席、人大常委会主任、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政委和司令员(明确为正部长级);全国人大、国务院、全国政协各部委正职干部;中央纪委正部级副书记、中共中央直属各机构正职、特殊副职及办公室主任;国家正部级企业正职领导;中央委员一般由省部级正职担任。
- 省部级副职:包括国务院各部委副职干部;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正职干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副省长(副主席、副市长)、省委常委、政协副主席、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直辖市市委副书记等;各副省级市政府正职干部;各直辖市下属副省级新区正职干部;国家正部级企业副职领导,国家副部级企业正职领导;副部级高校正职。
- 厅局级正职:包括地级市市委书记、市长、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市政协主席、省级下属单位(如省公安厅厅长);国务院部委各司正职干部,部分副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厅局正职干部;各副省级市政府副职干部;各地级市政府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师正职干部。
- 厅局级副职:包括地级市市委副书记、市委常委、副市长、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市政协副主席,省级下属单位(如省委宣传部副部长);国务院部委各司副职干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厅局副职干部;副省级市所属各局及各区县政府正职干部;直辖市属各局及各区县政府副职干部;省直管市正职。
- 县处级正职:包括县(县级市、区、旗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团级等)委书记、(区)县长、(区)县人大、(区)县政协主席、市各单位局长(如市公安局、司法局等);国务院部委各司所属处室正职干部。
- 县处级副职:包括县(县级市、区、旗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团级等)委副书记、县委常委、副县长、(区)县人大、(区)县政协副主席、县纪委书记;国务院部委各司所属处室副职干部。
- 乡科级正职:包括乡镇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正职;各地市(设区)人大、政府、政协的下属单位所属科室正职;各县市人大、政府、政协的下属单位正职;国有正科级企业的正职;县属重点中学正职。
- 乡科级副职:包括乡镇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副职;各地市(设区)人大、政府、政协的下属单位所属科室副职;各县市人大、政府、政协的下属单位副职;国有正科级企业的副职。
公务员职级在厅局级以下设置。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职级序列分为:一级巡视员、二级巡视员、一级调研员、二级调研员、三级调研员、四级调研员、一级主任科员、二级主任科员、三级主任科员、四级主任科员、一级科员、二级科员。
此外,国家根据人民警察、消防救援人员以及海关、驻外外交机构等公务员的工作特点,设置与其领导职务、职级相对应的衔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