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理依赖护理人数的确定需结合法律规范、司法实践及具体案情综合判断,主要分为以下要点:
一、护理人数的基本原则
- 原则上为一人
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护理人员原则上按一人计算护理费。
- 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的明确意见
若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出具明确意见,可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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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护理依赖:可参照确定2人陪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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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部分护理依赖:可参照80%的完全护理依赖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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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护理依赖:可参照50%的完全护理依赖标准。
二、特殊情形的处理
- 完全护理依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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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可酌情确定2人陪护,例如卞振金案中二审法院认可了2人护理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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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费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0%计算。
- 部分护理依赖
- 护理费按完全护理依赖标准的50%计算。
- 未成年人或特殊群体
- 未成年人护理人数可参考年龄、伤情等从宽确定。
三、护理期限的考量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但最长不超过20年。若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则根据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期限。
四、计算标准
护理费=护理人员收入×护理人数×护理期限
若护理人员无收入或雇佣护工,则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五、司法实践中的灵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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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难度评估 :如多器官功能衰竭等特殊情况,可能需多人协同护理,但需综合评估后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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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态调整 :护理期间受害人恢复部分自理能力时,应及时申请重新鉴定调整护理级别。
综上,护理依赖护理人数的确定需以法律规范为基础,结合医疗鉴定、受害人实际情况及司法实践中的灵活性综合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