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二级建造师单位不配合注销时,可通过以下步骤**:
一、解除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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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无果时解除合同
根据《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第十九条,需提供与原聘用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材料(如解聘书、离职证明、劳动仲裁书或司法判决书)。
协商不成的,可通过书面形式通知单位解除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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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证据
确保存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的书面文件,以及单位拒绝提供证明材料的证据(如邮件、录音等)。
二、申请注销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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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线申请注销
通过全国建设行业统一注册系统提交注销申请,需附解除劳动关系证明。部分省份支持个人直接申请注销,无需企业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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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申诉渠道
若单位仍不配合,可向省级建设主管部门提交申诉材料,包括个人申请报告、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等。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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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录“福建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管理系统”个人端,通过“**申诉”栏目上传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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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省级注册中心提交书面申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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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律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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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或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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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当地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要求单位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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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律手段强制解除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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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注销
根据《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若单位自收到申请后7日内未配合,可向省级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强制注销。但需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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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注销不影响其他已注册人员的信息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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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后需重新考取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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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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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节点 :解除劳动关系后需在1年内申请注销,否则可能影响后续职业资格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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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要求 :所有证明材料需真实有效,建议提前咨询当地建设部门确认具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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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益维护 :过程中如遇无理阻挠,可向住建部门或工商部门投诉。
通过以上步骤,可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并完成注销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