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承担以下几方面的责任:
1. 选择合适的施工单位
建设单位应根据工程的特点和技术要求,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并对自行选择的施工单位发生的质量问题承担相应责任。
2. 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保障
建设单位应根据工程特点,配备相应的质量管理人员或委托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进行管理。对国家规定强制实行监理的工程项目,必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
3. 办理相关手续
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负责办理有关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组织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
4. 确保工程质量
建设单位应确保工程质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因工程质量给工程所有权人、使用人或第三方造成的损失,建设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有其他责任人的,可以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5. 不得提出违法要求
建设单位不得对施工单位提出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技术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违法指定建设工程材料、装置的供应单位。
6. 不得随意压缩工期
建设单位应科学合理确定工期,不得随意压缩工期。确需调整工期的,应当组织专家对安全技术保障措施进行论证,并提出保证安全生产具体技术措施,调整相关费用。
7. 连带责任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外。
8. 其他责任
建设单位还应承担其他与工程质量和安全相关的责任,如提供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地下管线资料、采取控制和处理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的措施等。
以上是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承担的主要责任,这些责任确保了工程质量和安全,保障了各方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