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是指承包人在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工程价款时,享有的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以下是关于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最新规定:
一、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法律依据
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根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二、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适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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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存在合法有效的建设工程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必须合法有效,这是承包人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前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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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必须具有竣工验收证明:建设工程必须已经竣工并验收合格,这是承包人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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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价款确定且已届清偿期:建设工程价款必须已经确定,并且已经到了约定的支付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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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已向发包人进行合理期限的催告:承包人必须在合理期限内向发包人催告支付工程款,这是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前置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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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受偿的范围仅限于承包人因承包工程实际支出的费用:包括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违约金等。
三、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
在发包人逾期不支付工程价款时,承包人可以通过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或者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的方式来行使优先受偿权。需要注意的是,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18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四、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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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受偿的范围仅限于承包人因承包工程实际支出的费用,而不包括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违约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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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承包人也不能行使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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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放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如果该行为损害建筑工人利益,则放弃行为无效;不损害工人利益的,放弃行为有效,但仅对该抵押权人产生建设工程价款债权的清偿顺位劣后于抵押权的效果。
以上是关于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最新规定。在实践中,如果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工程价款,承包人应当及时催告并在合理期限内行使优先受偿权,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