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根据现行法律规定为最长18个月,具体规则如下:
一、期限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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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规则
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工程价款之日起算,最长不得超过18个月。 -
新旧规定变化
原《民法典》施行前存在“6个月”的期限规定,但根据2021年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一条,已将期限统一延长至18个月。
二、起算时间的具体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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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
以交付之日作为应付款时间,并开始计算18个月期限。 -
工程未交付但已提交竣工结算文件的
以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为起算点。 -
工程未交付且价款未结算的
通常以承包人起诉之日作为应付款时间,并开始计算期限。
三、特别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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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期限与最长保护期
18个月是法律规定的“最长保护期”,承包人在此期间内均可主张权利,但需注意避免因明显怠于行使权利导致失权。 -
合同解除或未完工情形
若合同解除或工程未完工,但质量合格的,承包人仍可主张优先受偿权,起算时间参照上述规则。
综上,现行法律已明确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为18个月,且起算时间需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如交付、结算、诉讼等)具体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