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18个月的起算时间,综合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具体说明如下:
一、起算时间的基本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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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实际给付日期为准
根据《2020年建工司法解释》第四十一条,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自 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 起算,而非工程竣工或合同约定竣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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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形的起算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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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有明确付款约定 :按合同约定确定起算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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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未交付 :从承包人提交结算文件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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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后重新约定付款 :以新协议约定的应付款日期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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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18个月期限的适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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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长保护期 :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8个月,自应付价款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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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止、中断的例外 :该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或延长。
三、与6个月期限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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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司法解释的6个月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二条曾规定6个月期限,但 该条款已被新司法解释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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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适用期限 :目前统一适用18个月最长保护期,6个月可能适用于特定情形(如工程已竣工但未付款)。
四、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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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串通的除外 :若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延长付款时间存在恶意串通,法院可能以原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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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结算工程的特殊处理 :若工程未决算且未交付,优先受偿权可能自结算文件提交或工程实际交付时起算。
综上,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18个月的起算时间以实际应付价款为准,但需结合合同约定、工程进度及法律规定综合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