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款优先权 18 个月的法律规定出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一条,规定内容为: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这一规定是为了促使承包人积极行使权利,同时保护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及时得到实现,稳定社会经济秩序。该期限不属于诉讼时效,也不属于除斥期间,是从保护施工人和其他权利人权益的角度拟制的期限。当事人可以事先约定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合理期限,但应注意对建筑工人的权利保护,如果约定损害了建筑工人利益的,则该约定应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