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终身责任制是存在的。
2014 年 8 月 25 日,住房城乡建设部以建质〔2014〕124 号印发《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该办法规定,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包括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
其中,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对工程质量承担全面责任,不得违法发包、肢解发包,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降低工程质量,其违法违规或不当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应当承担责任。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是指,参与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项目负责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追究项目负责人的质量终身责任:
- 发生工程质量事故。
- 发生投诉、举报、*****、媒体报道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严重工程质量问题。
- 由于勘察、设计或施工原因造成尚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的建筑工程不能正常使用。
- 存在其他需追究责任的违法违规行为。
对于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的责任追究方式包括:
- 项目负责人为国家公职人员的,将其违法违规行为告知其上级主管部门及纪检监察部门,并建议对项目负责人给予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
- 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处单位罚款数额 5% 以上 10% 以下的罚款。
- 向社会公布曝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