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铁征用土地补偿协议核心条款及标准
一、协议主体信息
- 甲方:高铁建设项目实施单位(需明确全称及法定代表人)
- 乙方:被征用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需注明个人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协议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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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范围
- 需明确征用土地的具体位置、面积、四至边界及用途,附具土地勘测定界图或坐标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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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目的
- 用于高铁项目建设,属于《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公共利益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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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标准
- 土地补偿费:
- 旱田:5.3万元/亩
- 水田:9万元/亩
- 菜田:15万元/亩。
- 基本农田补偿:
- 旱田5.8万元/亩、水田9.9万元/亩、菜田15.6万元/亩。
- 其他土地类型:
- 林地及其他农用地:13.8万元/亩
- 集体建设用地(工矿、住宅、道路等):13.6万元/亩
- 未利用地(荒山、荒地等):2.1万元/亩。
- 临时用地补偿:
- 安置补助费按前三年平均产值4-6倍计算。
- 地上附着物(房屋、林木等)按评估价补偿,青苗补偿按当季产值计算。
- 土地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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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方式
-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应在协议签订后约定时间内一次性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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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义务
- 甲方应依法履行公告程序,保障乙方知情权与异议权。
- 乙方收到补偿款后,需配合移交土地并停止一切争议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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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解决
- 协商不成时,可向土地所在地人民政府申请协调,或依法提起行政复议/诉讼。
三、其他条款
- 安置方式
- 可选择货币补偿、调地安置或社会保障安置(如养老保险参保)。
- 违约责任
- 逾期支付补偿款,甲方需按日加付违约金;乙方阻挠土地使用的,承担相应责任。
- 协议生效
- 经双方签字盖章、补偿款到账后生效,并报当地自然资源部门备案。
附注
- 协议需明确引用《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等法律依据。
- 具体补偿金额可能因地区政策调整或评估结果存在差异,需以当地政府公告为准。
(注:本协议模板需结合实际情况调整,建议委托专业法律机构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