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安徽省现行政策,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主要依据以下规定:
一、认定范围
- 国有企业职工:1995年12月前按国家政策计算的连续工龄可视为缴费年限;
- 集体企业职工:经县级以上劳动部门批准招工的县以下城镇集体企业连续工龄;
- 特殊群体:
- 1996年1月后与国企/集体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含退伍军人、大中专毕业生等);
- 军人服现役年限或参加退役养老保险的年限;
- 临时工转为正式职工后的最后一次临时工工龄。
二、排除情形
- 被开除公职、判刑或劳教人员的视同缴费年限不予认定;
- 个体工商户在1996年1月前从业工龄不能作为视同缴费年限。
三、认定程序
需由社保机构根据档案记载、招工文件等材料确认,个人账户建立前的连续工龄方可视同缴费。
四、注意事项
- 视同缴费年限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养老金;
- 2014年9月前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职工工龄可视同缴费。
建议办理前咨询当地社保部门(电话12333)核实最新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