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2024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职称评审程序,加强职称评审管理,保证职称评审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职称评审是按照评审标准和程序,对专业技术人才品德、能力、业绩的评议和认定。职称评审结果是专业技术人才聘用、考核、晋升等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职称评审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科学公正评价专业技术人才的职业道德、创新能力、业绩水平和实际贡献。
第四条 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职称评审统筹规划和综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职称评审综合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
第五条 职称评审标准分为国家标准、地区标准和单位标准。各职称系列国家标准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地区标准由各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标准,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单位标准由具有职称评审权的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标准、地区标准,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地区标准、单位标准不得低于国家标准。
第二章 职称评审委员会
第六条 各地区、各部门以及用人单位等按照规定开展职称评审,应当申请组建职称评审委员会。职称评审委员会负责评议、认定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对组建单位负责,受组建单位监督。
第七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分为高级、中级、初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申请组建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拟评审的职称系列或者专业为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主体职称系列或者专业;
- 拟评审的职称系列或者专业在行业内具有重要影响力,能够代表本领域的专业发展水平;
- 具有一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符合条件的高级职称评审专家;
- 具有开展高级职称评审的能力。
第八条 国家对职称评审委员会实行核准备案管理制度。
第三章 申报审核
第九条 申报人应满足申报条件要求,按照规定提交申报材料。申报人所在工作单位先对申报材料进行核实,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后,逐级报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审核。
第十条 申报材料应当真实、完整,申报人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四章 组织评审
第十一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组织召开评审会议,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投票表决。
第十二条 评审会议应当有明确的主题和议程,评审专家应当根据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议。
第十三条 评审结果应当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评审服务
第十四条 建立职称评价服务平台,加强职称评审信息化建设,推广在线评审,探索实行职称评审电子证书,进一步提高职称评审公共服务水平。
第十五条 职称评审应当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职称评审工作进行监督管理,采取随机抽查、定期巡查、重点督查、质量评估、专项整治等多种方式,确保职称评审的公平公正。
第十七条 对申报人、评审专家、职称评审相关工作人员等主体违反规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进行明确规定。
第十八条 对单位违规行为主要采取提醒、约谈、暂停评审、责令整改、通报批评、收回职称评审权限等处置措施。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申报人通过虚假承诺、伪造信息等手段进行申报的,一经核实即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评审单位予以撤销职称,并记入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3年。
第二十条 评审专家存在违规行为的,记入诚信档案库,取消评审专家资格,通报其所在单位,并建议所在单位给予相应处理。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违反规定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暂停其职称评审权。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规定的其他行为,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