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管理部作为国务院正部级组成部门,具有明确的法定职权和实际管理权限。根据2023年机构调整后的职能配置,其核心实权体现在以下方面:
-
行政许可与行政处罚权
应急管理部依法行使安全生产许可、危险化学品管理、消防验收等28项行政许可权,并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包括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强制措施。 -
综合协调与指挥权
负责组织编制国家总体应急预案,统筹协调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承担国家应对特别重大灾害指挥部职责。在防汛抗旱、森林灭火等重大灾害中可直接调度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 -
应急救援指挥权
管理国家消防救援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等直属机构,直接指挥31个省级消防救援总队、9个森林消防总队及航空救援力量,形成覆盖全国的应急救援体系。 -
政策制定与监管权
主导制定安全生产、防灾减灾等领域的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对工矿商贸企业实施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依法开展事故调查处理。2024年修订的举报奖励办法强化了社会监督与执法联动。 -
国际救援参与权
作为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等5个国家级协调机构办公室,统筹参与国际应急救援合作,履行《巴黎协定》等国际义务。
应急管理部通过职能整合实现了从分散管理到集中统筹的转变,其权力覆盖预防、救援、重建全周期,是维护公共安全的核心职能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