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领导职务与级别对应关系
- 国家级正职(一级):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国务院总理、全国政协主席等。
- 国家级副职(二级至四级):国家副主席、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中央军委副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全国政协副主席等。
- 省部级正职(三级至四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书记、省长,国务院各部部长,中央纪委副书记等。
- 省部级副职(四级至六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副书记、副省长,国务院各部副部长,省级纪委书记等。
- 厅局级正职(五级至七级):各省厅局长、副省级城市市长、国务院部委下属司局长等。
- 厅局级副职(六级至八级):各省厅局副局长、副省级城市副市长、国务院部委下属司局副局长等。
- 县处级正职(七级至十级):各县(市、区)委书记、县长,地级市局长,省级部门处长等。
- 县处级副职(八级至十一级):各县(市、区)委副书记、副县长,地级市副局长,省级部门副处长等。
- 乡科级正职(九级至十二级):各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县级部门局长等。
- 乡科级副职(九级至十三级):各乡镇党委副书记、副乡镇长,县级部门副局长等。
二、职级并行制度
根据《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规定》,公务员职级与领导职务并行,职级序列分为:
- 一级巡视员至二级科员:对应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职级,如一级主任科员对应正科级待遇,二级科员对应科员级待遇。
三、特殊说明
- 企业及军队干部:国有企业(如中石油、中石化)正职领导对应正部级,军队正军职干部对应省部级。
- 职务与级别交叉:部分职务需由高一级领导兼任(如省宣传部、组织部由省委常委兼任),体现实际管理权限。
以上体系综合了现行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具体执行以官方解释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