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205号),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遵循以下核心要求:
一、管理原则与职责划分
- 管理原则:遵循公平合法、诚实守信、厉行节约原则,实行全过程造价管理。
- 职责分工:
-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造价管理,制定计价依据、发布造价信息、调解纠纷等;
- 县级以上住建部门负责本区域监督管理,发改、财政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协作;
- 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
二、计价依据与动态管理
- 计价依据构成:包括标准规范、计价定额、指标、合同范本等,分省统一和市县补充两类。
- 动态调整机制:每3-5年修订省统一计价依据,市县根据市场情况及时补充并报备。
三、计价活动规范
- 全流程管理:
- 投资估算由建设单位依据指标编制;
- 概算依据指标、定额和初设文件;
- 预算结合清单规范、施工方案等。
- 招标控制价与投标报价:
- 招标控制价不得上调/下浮,需报送造价机构备查;
- 投标报价不得低于成本或高于控制价,否则否决投标。
- 结算要求:
- 承包人需在竣工后提交结算文件,国有资金项目需委托造价咨询企业核对;
- 结算审核时限:5000万元以下45日,超5000万元60日。
四、监督管理措施
- 违规处罚:
- 逾期未报结算文件的,处5000-3万元罚款;
- 虚报造价的退回虚报款,并处2-3万元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
- 咨询单位监管:
- 超越资质或串通虚报的,处2000-3万元罚款,重犯者降资质;
- 无证从业者最高罚3万元,文件不得作为结算依据。
五、信息化要求
建立省造价信息化平台,市县需定期上传工程造价数据,实现信息共享。
该规定自2014年12月15日施行,替代了1998年版旧规。具体执行中需结合项目类型(如国有/非国有资金)及阶段(估算、预算、结算)适用相应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