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采煤沉陷区搬迁办法,国家及地方政府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了一系列政策,主要包含补偿方式、资金来源、责任主体及实施原则等方面,具体如下:
一、补偿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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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补偿与房屋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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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按人口支付拆迁安置费或房屋价值补偿两种方式,被安置人员需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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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淮南市人均补偿面积30平方米,单位面积补偿标准820元,总补偿金额=搬迁人口数×30×8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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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调节费与公建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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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煤企业按搬迁补偿费的32%支付综合调节费,用于解决居民原有合法房屋面积大于补偿面积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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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村公建补偿占搬迁补偿费的25%,用于道路、排水等基础设施建设和环境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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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资金来源与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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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与地方财政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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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设立专项资金,省级财政承担40%,市级10%,县级5%,企业30%,个人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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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万柏林区第三批搬迁户人均造价120840元,其中政府承担约50%,企业承担30%,个人承担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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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转移支付与配套资金
- 上级政府通过专项转移支付支持市县,避免因配套资金不足影响项目进度。
三、责任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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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主导与部门协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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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具体实施,市、省、企业及个人按比例分担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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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阜阳市颍州区8年来人均补偿标准未调整,仍依赖省级财政转移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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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责任
- 煤矿企业需对土地沉陷区进行复垦,将复垦土地交还原集体土地所有者使用,并承担农业损失补偿。
四、实施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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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重后轻、分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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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解决无房或危旧房屋问题,结合地质条件分阶段推进搬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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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万柏林区采取政府筹资与居民集资相结合方式建设三期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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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安置与政策连续性
- 允许居民自主选择住房实物或货币安置,并保证搬迁政策与前期政策衔接。
五、其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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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复垦与生态修复 :对积水超过1.5米的土地进行整治或征收,修复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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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化配套 :通过房券安置等方式鼓励居民购买城镇商品房,促进城镇化进程。
以上政策体现了国家对采煤沉陷区搬迁的系统性安排,既注重补偿公平性,又强调资源合理利用与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