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山西省最新政策,农村自建房的管理规定主要包含以下核心内容:
一、审批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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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前置审批
农村自建房必须符合村庄规划或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未编制村庄规划的地区需符合国土空间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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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主体与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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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乡(镇)政府建立联审联办机制,实行规划许可与宅基地审批合并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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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需书面承诺符合规划要求,并对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承担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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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区域限制
位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等区域的自建房,需符合专项规划要求。
二、建筑规范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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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面积
普遍限制为每户不超过200平方米,部分城市(如太原、晋中)对自住房面积≤30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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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层数与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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层数普遍限制为两层以下(含两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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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度一般不超过6米,檐口高度由地方规定(如运城市平顶房总高度≤8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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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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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需避开地质灾害、洪涝等危险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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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性自建房需符合安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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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权益保障与监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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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益保障
实行“放管服”改革,简化审批程序,提高效率,同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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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机制
乡(镇)政府负责联合审核,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供业务指导,村民委员会协助办理相关手续。
四、其他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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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建筑保护 :对传统村落、历史文化名村等区域的自建房,需单独制定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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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态管理 :原有合法宅基地上的改建、扩建需依法办理规划许可。
以上规定综合了山西省农村宅基地管理的相关文件,旨在规范建房行为,保障农民权益,推动乡村振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