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中部分人员属于公职人员,但并非所有事业编人员都是公职人员,判断关键在于是否行使公权力。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是否属于公职人员不能一概而论,需要依据具体情况判断。首先要明确,《监察法》规定的监察对象是“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从主体身份和履职情况两方面来判断是否为公职人员。从主体身份上看,事业单位中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以及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工作的人员应当属于监察对象。比如公办学校的校长、副校长,公立医院的院长、副院长等,一般认为从事具体劳务、技术工作的普通工作人员不属于监察对象,如医生、护士、教师中的普通岗位人员以及基层站所等事业单位的普通职工。但在一些事业单位中,即便岗位是专业技术岗,若其从事与职权相联系的管理事务,也属于监察对象。从履职情况上看,即便不属于前述主体身份情况,但临时参与到公务活动中行使公权力的,也属于监察对象。像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采购中的谈判小组、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在招标、政府采购等事项的评标或者采购活动中,从事临时与职权相联系的管理事务,行使了法律赋予的公权力,也应属于监察对象。还有虽未列入党政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党政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如在一些基层单位中,因事多人少出现“混编混岗”“人岗不符”情况,事业编制人员被单位安排从事相对固定的公务活动,或被单位或单位负责人以“一次一授权”等方式安排从事某项一次性完成的公务活动,在从事该项工作期间,可被认为是受委托从事公务活动,属于公职人员。对于教师来说,新版《教师法(征求意见稿)》曾明确公办中小学教师是国家公职人员,但新版教师法未颁发,所以不能作为依据。如果2021年教师法修订草案生效,明确公办中小学教师属于公职人员,那么公办学校中的管理岗人员和“一肩挑”人员必然属于公职人员;至于普通教学岗教师,因其主要从事教学工作,一般不涉及行使公权力,故通常不属于公职人员,但如果有兼任管理职责的情况,则另当别论。
判断事业单位人员是否为公职人员,关键是看其是否行使公权力,需综合多方面情况判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