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条例》中并没有直接提到第十五条十六条的具体内容,因此无法提供该条款的详细规定。不过,我可以为您提供《旅行社条例》中与质量保证金相关的其他条款信息,具体如下:
质量保证金的相关规定
- 质量保证金的交存:旅行社应当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国务院旅**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开设专门的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质量保证金,或者向作出许可的旅**政管理部门提交依法取得的担保额度不低于相应质量保证金数额的银行担保。
- 质量保证金的用途:有特定情形下,旅**政管理部门可以使用旅行社的质量保证金,例如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经旅**政管理部门查证属实的;旅行社因解散、破产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旅游者预交旅游费用损失的。
- 质量保证金的减少与退还:旅行社自交纳或者补足质量保证金之日起三年内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旅**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交存数额降低50%,并向社会公告。旅行社可凭相应凭证减少其质量保证金。旅行社不再从事旅游业务的,可以凭旅**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凭证,向银行取回质量保证金。。
请注意,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具体的法律解释和应用可能需要咨询专业的法律人士或相关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