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会计继续教育规定主要包含以下要点: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单位的会计人员,包括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和从事会计工作但未取得资格的人员。
二、学习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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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分要求
每人每年需完成不少于90学时,其中专业科目不低于总学时的三分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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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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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科目 :涵盖财税金融、财务会计、管理会计、财务管理、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会计信息化、会计职业道德、会计法律法规、反电信诈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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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需科目 :按自治区财政厅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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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实施主体与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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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专业科目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实施,公需科目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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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网络继续教育、面授学习及其他合法方式。
四、时间安排
- 继续教育自财政厅发布通知次年开始,需在当年12月31日前完成。
五、其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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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人员需通过相关考试或考核获取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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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书遗失需按财政部门规定补办。
以上规定综合了财政部及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的相关文件,确保会计人员持续更新专业知识与职业道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