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15号文的核心在于规范企业会计处理、强化财务透明度,重点涵盖试运行销售会计处理、资金集中管理列报及亏损合同判断三大领域,旨在提升企业财务数据的可比性与国际趋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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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运行销售会计处理
明确固定资产或研发过程中产出的试销售收入需单独确认,不得冲减资产成本。例如,试生产产品的销售收入需按《收入准则》计入损益,销售前的产品符合存货条件的应确认为存货。此举解决了实务中收入冲减成本的混乱操作,增强数据可比性。 -
资金集中管理列报
要求集团内资金往来需按流动性分类列示,禁止随意抵销金融资产与负债。成员单位归集至母公司的资金需单独披露,财务公司存款需在“货币资金”项下列示。新规堵住了通过资金池操纵报表的漏洞,提升财务透明度。 -
亏损合同判断标准
引入全口径成本概念,明确亏损合同的判定需综合考虑履行成本与违约补偿的较低者,包括增量成本及分摊成本。例如,合同继续履行的成本若超过预期收益,则需计提准备,避免企业低估负债风险。
提示:企业需对照新规调整会计政策,尤其关注试运行销售追溯调整与资金集中管理的披露要求,确保2022年后的报表合规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