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的相关信息,综合权威资料整理如下:
一、基本框架与修订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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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与修订历程
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最初由人事部于 1994年3月8日 发布,后于 2007年1月4日 由中共中央组织部和人事部联合修订,废止了1994年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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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
该规定适用于 非领导成员公务员 的考核,领导成员的考核由主管机关另行规定。
二、考核内容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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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维度
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突出工作实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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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 :思想政治素质、道德品行、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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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 :政治能力、业务能力、专业素养、应急处突能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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勤 :工作态度、责任心、担当精神、奉献意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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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 :工作数量、质量、效率及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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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 :廉洁自律、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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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考核内容
- 工作实绩 :完成急难险重任务、推动重点项目、服务群众成效等。
三、考核方式与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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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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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时考核 :日常表现评价,包括个人小结、专项工作检查、考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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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考核 :年度考核为主,采用述职、民主测评、考核委员会评审等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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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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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考核人述职并接受群众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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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领导结合平时考核提出等次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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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优秀等次人员公示无异议后确定等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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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结果书面通知本人并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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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考核结果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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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升依据 :连续两年称职以上可晋升工资档次,五年以上可晋升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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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惩机制 :优秀等次公务员可获得表彰,不称职者需限期整改或调整岗位。
五、其他重要条款
- 申诉机制 :对考核结果不服可申请复核或申诉。
以上内容综合了中央及地方公务员考核规定的核心要点,具体实施中可能因地区政策有所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