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规,残疾军人在事业单位就业时,用人单位需按规定进行报备。具体要求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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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义务
用人单位需在每年8月1日至9月15日前,向税务登记地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上年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包括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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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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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申报时需提供残疾军人证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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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通过线上申报,需上传加盖公章的扫描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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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
该规定适用于所有安排残疾军人就业的单位,包括事业单位,且需同时满足录用/聘用、支付工资、缴纳社保等条件。
建议 :用人单位应提前关注当地残联或税务部门发布的最新通知,确保申报流程及时准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