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官转业安置地最新规定
根据最新政策,军官转业安置地的规定主要依据《退役军人安置条例》等相关法规。以下是军官转业安置地的最新规定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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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规定:
- 师级以下军官或者服役满18年的团级以下军官,安置地为其入伍时的户口所在地。
- 入伍时是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的,退役后不复学的,安置地为入学前的户口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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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况:
- 因国家重点工程、重点建设项目、新建扩建单位以及其他工作需要的军队转业干部,经接收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置。
- 配偶已随军的军队转业干部,具备一定条件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 因战致残、服役期间个人荣获三等战功或者二等功以上奖励、烈士子女的退役军人,可以根据本人申请,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按照有利于其生活的原则确定安置地。
- 在西藏、新疆、军队确定的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军队确定的二类以上岛屿或者飞行、舰艇、涉核等特殊岗位服现役累计满一定年限的退役军人,可以在符合安置条件的相应行政区域内选择安置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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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规定:
- 立一等战功以上荣誉的退役军人可在全国任选安置地。
- 符合安置地吸引人才特殊政策规定条件的退役军人,由接收安置单位所在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商同级人才工作主管部门同意,经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和中央军事委员会政治工作部门批准,可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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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官转业年限要求:
- 军官服役满18年或者达到一定职级(如副团职及以上),且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以申请转业安置工作。
- 不同军兵种、不同岗位以及个人的具体情况可能会对转业年限等要求有所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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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方式:
- 对退役的军官,国家采取退休、转业、逐月领取退役金、复员等方式妥善安置。
- 转业军官由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接收安置,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转业军官德才条件以及服现役期间的职务、等级、所作贡献、专长等和工作需要,结合实际统筹采取考核选调、赋分选岗、考试考核、双向选择、直通安置、指令性分配等办法,妥善安排其工作岗位,确定相应的职务职级。
这些规定为军官转业安置提供了明确的政策依据,确保了转业军官的合法权益,也为他们的职业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