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退役士官安置办法主要依据国务院及地方政策规定,结合部队调整和地方实际执行,具体如下:
一、接收安置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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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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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现役满10年以上的士官(含因部队精简整编提前退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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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满本期规定年限但服现役满10年的士官(可调整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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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伤病残滞留部队超过2年或因政治、身体原因提前退役的士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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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群体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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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现役满9年的士官按10年计算安置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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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等以上功臣、因战致残二、三等伤残军人等重点对象优先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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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安置时间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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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收与登记 :2003年12月底开始接收,2004年2月底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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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期限 :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任务于2004年5月底前基本完成。
三、安置原则与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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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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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从“从哪里来,回哪里去”及国防义务均衡负担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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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指令性安置(如国有企业、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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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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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令性安置 :军功、伤残等级高的士官优先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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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谋职业/双向选择 :服役满10年且无其他安置条件的士官可自主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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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统筹安置 :配偶无工作单位、农村退伍二、三等伤残军人等纳入社会统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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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政策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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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责任 :所有单位必须无条件接收安置任务,不得推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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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补偿 :接收政府统筹任务困难的单位可缴纳6万元/人安置费。
五、特殊情况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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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造假、非户口所在地入伍等情形的退役士兵不予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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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分配的退役士兵取消资格。
以上政策综合了国家统一规定与地方实施细则,确保退役士官安置工作的规范性与公平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