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新政策,退伍军人的权益保障和安置方式有所调整,具体如下:
一、养老保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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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同缴费年限
退伍军人的服役年限(军龄)可视为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例如,服役10年可额外增加10年养老金计算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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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接续
退役期间建立的军人养老保险与后续参加的基本养老保险可无缝衔接,由军队和地方社保部门统一办理。
二、就业安置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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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方式多样化
支持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多种方式,安置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共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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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地安置条件
服现役期间父母、配偶户口变更,或因其他特殊情况(如配偶为现役军人),可申请在父母/配偶所在地安置。
三、其他权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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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惠
农村退伍军人从事个体经营,可享受3年内免征营业税,家属也可同步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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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
服现役年限视同医保缴费年限,退役后参加城镇职工医保或新农合,待遇与工龄挂钩。
四、补贴与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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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补助
60岁以上退伍军人每月可领取15元生活补助,农村退伍军人退役后按年发放医药生活补助(最高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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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员费计算
复员费根据军衔、军龄、地区津贴等综合计算,不满10年军龄每满1年发1.5个月,满20年后每满1年发4个月。
五、法律依据
所有政策均以《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及国务院相关命令为依据,确保与国家法规同步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