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7年《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是我国首部系统性规范退役士兵安置的行政法规,明确以“从哪里来、回哪里去”为原则,通过城乡差异化安置、优先就业等政策保障士兵权益。 其核心亮点包括:农村兵员住房与立功优先安置、城镇兵员国家统一分配工作、伤残军人特殊保障,以及军龄计入工龄等长效福利机制。
该条例适用于服役期满或经批准提前退役的解放军及武警义务兵,具体安置措施分为三类:
- 农业户口士兵:对无住房者提供建材补助,荣立二等功及以上者直接安排工作,专长者推荐就业,女性及立功士兵享受招工优先。
- 城镇户口士兵:由国家按系统包干分配,荣立大军区级荣誉者可自选岗位,在校生退役后可复学且高考优先录取。
- 特殊群体:因战因公致残军人按户籍安排力所能及工作,原单位职工可复工复职,服役期间家庭地址变更的允许易地落户。
实施中强调地方政府主导,民政部门设立专职机构协调安置,并规定士兵逾期不报到视为放弃待遇。条例同时废止1958年旧规,为后续2011年新规奠定基础,其“军龄等同工龄”“伤残终身供养”等条款至今影响深远。
提示:现行政策已更新为2011年《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但1987年条例仍为历史权益追溯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