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排工作、自主就业、供养
关于退伍义务兵的安置条例及安置办法,综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主要规定如下:
一、安置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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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地安置与回乡安置相结合
退伍义务兵安置坚持“从哪里来、回到哪里去”的原则,优先安排回原籍或原籍无房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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妥善安置、各得其所
根据个人服役表现、技能特长及当地实际情况,提供退休、转业、自主就业、供养等多种安置方式。
二、安置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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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业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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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安排到参战部队师、旅、团、营级单位担任主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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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后选择自主就业或安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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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主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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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职业培训、就业指导及优先录用权(如农村招工、企业招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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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立二等功以上者可获优先推荐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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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养安置
- 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退伍义务兵,可申请供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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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安置
- 服现役满30年或年满55周岁的军官,可申请退休。
三、特殊群体优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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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立功勋者 :荣立二等功(含)以上者优先安排工作或自主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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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退伍义务兵 :与男性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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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服役者 :超期服役或立功者给予适当照顾。
四、配套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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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保障
无房或住房困难者,由政府提供建筑材料或经费帮助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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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优待
优先推荐参加成人教育或职业技能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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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优待
退役后参加医疗保险,享受定期健康检查。
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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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违反安置规定,需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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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义务兵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以上安置办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为核心法律依据,结合退役军人保障法等配套政策,形成多层次、全方位的安置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