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7年退役士兵安置办法主要依据《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国发106号)执行,核心原则为“从哪里来、回哪里去”和妥善安置。以下是关键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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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对象与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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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服现役期满、因战/公负伤致残、因病基本治愈、家庭重大变故、部队编制缩减或国家建设需要提前退出现役的义务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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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现役期计算:从入伍到退役日,满10个月按周年计算,军龄与待分配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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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原则与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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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就地安置为主,原征集地政府负责接收,可设置退伍军人安置机构或指定工作人员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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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民政、武装、计划、劳动人事等部门协同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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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与落户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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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伍后要求到父母/配偶户籍地落户的,经证明可办理,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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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户口退伍未就业者,由国家统一分配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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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与教育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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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安排到原征集地或父母/配偶户籍地工作,特殊贡献者可获优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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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伍士兵报考高校或中专,与普通考生享有同等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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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手续与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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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伍后30日内需办理预备役登记和安置报到,军龄连续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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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立二等功以上或超期服役者,安置时优先考虑专业特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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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该条例于2011年被新版《退役军人安置条例》(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废止,现行政策以最新法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