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保险公司不理赔的情况下,起诉律师费的承担主体需根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综合判断,具体如下:
一、一般原则:原告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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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循“谁主张,谁负担”原则
通常情况下,律师费由聘请律师的一方(即原告)自行承担,法院支持这一基本原则。
二、特殊情形下的例外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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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约定明确
若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因保险事故纠纷产生的律师费由保险人承担,则按合同约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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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拒赔或扩大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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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拒赔 :若保险公司存在故意拖延赔付或欺诈行为,法院可能判决其承担律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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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大损失 :若被告拒绝赔偿导致原告被迫诉讼,律师费可视为“扩大损失”,由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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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条款无效
若保险公司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如未对免责条款进行合理解释),法院可能判定其承担律师费。
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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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第五十一条 :责任保险中,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被保险人因诉讼产生的合理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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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 :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书面形式包括电子数据,双方可约定费用分担。
四、建议
不确定具体情形时,建议咨询专业律师,结合案件细节(如合同条款、诉讼理由等)综合判断律师费承担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