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属于
离退休人员返聘后是否属于在职职工,需根据用工性质和法律规定进行判断,具体分析如下:
一、不属于在岗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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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关系性质
离退休人员返聘后,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的是 劳务关系 ,而非劳动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规定,已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与用人单位发生的用工争议,应按劳务关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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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范围界定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及《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均明确,离退休人员返聘不属于在岗职工范畴。
二、特殊情形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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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入职工人数的情况
若返聘人员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可能被计入职工人数以计算社保等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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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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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用工满12个月。但此情形主要针对在岗职工的统计规则,不改变返聘人员与单位间的劳务关系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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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计入职工人数的情况
退休返聘人员通常不参与社保缴费(如养老保险),且法律上不享受劳动保护等权益,因此一般不计入在职职工人数。
三、建议与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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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书面协议 :建议用人单位与返聘人员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工作内容、报酬、医疗等权利义务,避免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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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处理 :返聘人员通常无需参加单位社保,但可根据实际情况协商是否由其个人缴纳。
离退休人员返聘后 不属于在岗职工 ,但可能根据具体用工条款在某些统计中体现。建议用人单位根据自身用工性质和当地政策,依法合规处理相关用工关系。